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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十个严禁”

  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从源头上禁止各类火源进山入林,严防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森林防火期内, 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省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国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二、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三、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四、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六、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七、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八、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九、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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