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明春 杨 森 报道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市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部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我市自2005年起,连续第20年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截至目前,调整和补发部分已发放到位。
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我市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至六级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此次一并参加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