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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位于青州市新亚财富广场A座22层。现有执业律师16人,实习律师5人,业务覆盖民事、刑事、行政、公司、劳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及国际业务等领域。

  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坚持“以道为常,以法为本”的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以崭新的面貌、饱满的热情、专业的素养和勤勉敬业的精神,打造律师行业新标杆,更好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本期律师:

  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刘伟琦

  电话:17616734386

  【本期案例】

  职工李先生夫妇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不幸的是,李先生次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离世。此时,儿媳汪某已怀孕5个多月。处理完后事,李先生担心汪某再嫁转移遗产,便召集家庭成员对次子的遗产进行分割。期间,汪某提出给其腹中的胎儿留一份遗产,但被拒绝。于是汪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给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本规定使用了一个“等”字作为兜底性表述,并没有限定具体范围,为胎儿利益的更多保护预留了空间。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规定中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就是在计算参与遗产分割人数时,应当将胎儿作为其中之一列入范围,将其应得的遗产划分出来。

  本案中,李某次子的遗产应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一继承人包括配偶汪某、未出生的胎儿及李某夫妻。因此,李某次子的财产应分成四份进行继承。汪某腹中胎儿虽未出生,但享有继承权,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

  但如果汪某不幸流产,李某次子的遗产则由汪某、李某夫妻继承。如果胎儿出生后不幸去世,即使存活仅几分钟,也应当留有胎儿份额,其财产由母亲汪某继承。

  【律师答疑】

  1.《民法典》中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以及相关法条有哪些?

  律师:《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继承权取得方式有几种?

  律师:(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可以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的依据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遗产按照什么顺序继承?

  律师: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结语】

  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但是这里的继承权,是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那么就不具有继承的主体资格,如果出生之后为活体,就应当按照保留的份额来发生继承。

  (市融媒体中心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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